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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可入罪 四企業涉案人員遭刑罰

作者: zj 發表時間:2018-11-26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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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網上公布了八個污染環境的典型案例。其中,有四個涉及正常注冊的企業,四家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均受到刑事處罰。
  暗管排污被罰2000萬元
  浙江匯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德隆公司”)是一家年產4萬噸保險粉及3800噸亞硫酸鈉的化工企業,紹興騰達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公司”)主要經營印花、染色等項目,上述兩公司實際控制人均為嚴海興。在保險粉合成、過濾干燥過程中產生的精餾殘液(含有甲醇、甲酸鈉、亞硫酸鈉等成分),屬于危險廢物。2012年7、8月間,為緩解匯德隆公司處理精餾殘液的排污壓力,嚴海興經與潘得峰(匯德隆公司總經理)、潘華林(騰達公司土建主管)商議,將匯德隆公司的精餾殘液外運至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騰達公司。精餾殘液經與騰達公司自身產生的廢水混合后,通過暗管直接排入管網,累計排放5000余噸。2012年10月起,為緩解匯德隆公司處理精餾殘液的排污壓力,潘得峰又以50~80元/噸的價格委托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被告人汝建國外運處置匯德隆公司的精餾殘液,嚴海興明知且默許上述外運處置行為。汝建國同汝建成、汝俊,分別雇傭徐夫鎖、唐長征、李鎮華、羅衛杰等人采用槽罐車將精餾殘液運至杭州灣上虞工業園區外海塘等地直接傾倒,累計傾倒18000余噸。潘德鳳(匯德隆公司倉庫主管)明知匯德隆公司非法外運處置精餾殘液,仍接受潘得峰的指派,組織人員負責對運輸精餾殘液的槽罐車過磅、填寫供貨清單等工作。
  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單位匯德隆公司伙同被告人汝建國、汝建成、汝俊等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且屬后果特別嚴重。綜合考慮案發后自首、立功、如實供述、退繳違法所得、補繳污水處理費等情節,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浙江匯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判處被告人嚴海興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被告人潘得峰、汝建國各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被告人潘華林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判處被告人汝建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被告人汝俊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潘德鳳、徐夫鎖各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唐長征、李鎮華各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羅衛杰拘役6個月,緩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禁止被告人徐夫鎖、唐長征、李鎮華、羅衛杰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排污相關的活動。
  污染大氣責任人獲刑
  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二期生化處理站的生化池出現活性污泥死亡,不能達標處理蒸氨廢水。王成武(公司總經理)、張劍甫(公用工程部經理)、胡曉晶(公用工程部副經理)、陳瑞(二期生化處理站主任)和張鑄(崗位責任人)發現這一情況后,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廢水處理達標的情況下,為逃避環保部門的監管,由張劍甫指使陳瑞、張鑄捏造達標的虛假水質檢測表,并將這些未達標處理的蒸氨廢水用于熄焦塔補水,導致蒸氨廢水中的揮發酚被直接排入大氣,嚴重污染環境,經檢測,熄焦塔補水中的有毒物質揮發酚超出國家規定標準137倍。
  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單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嚴污染物,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張劍甫、張鑄、陳瑞、王成武、胡曉晶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案發后,被告單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投入大量資金對設備進行改造,達到環保要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45萬元;被告人張劍甫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張鑄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陳瑞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王成武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胡曉晶被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非法傾倒危險廢物遭刑罰
  方埠化工廠系浙江金帆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帆達公司)下屬企業,專門生產農藥草甘膦。2011年,方埠化工廠生產產生的危險廢物草甘膦母液因得不到及時處理而脹庫。為不影響生產,并降低處理成本,經杜忠祥(金帆達公司副總經理)、宋秋琴(金帆達公司國內貿易部經理)、蒲建國(金帆達公司總經理)默許,委托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杭州聯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環公司”)、湖州德興化工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興公司”)、富陽博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新公司”)及衢州市新禾農業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禾公司”)等有業務往來的化工原料提供單位非法外運處置草甘膦母液。李小峰(方埠化工廠分管物管部的副廠長)明知生產產生的草甘膦母液應委托有處理資質的企業處置,卻仍負責聯系宋秋琴通知新禾公司等單位非法拉運草甘膦母液。從2011年10月~2013年5月,金帆達公司共非法處置草甘膦母液35000余噸。
  2011年下半年,新禾公司為謀取利益,在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定,經吳貴長(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洪國女(新禾公司副總經理)與杜忠祥、宋秋琴聯系,約定為金帆達公司處置草甘膦母液,并收取每噸80~100元的處置費用。從2012年初~2013年5月,新禾公司通過黃小東、王飛合伙經營的槽罐車,將共計5000余噸的草甘膦母液從方埠化工廠運至衢州,傾倒在小溪、沙灘、林地等處,并支付黃小東、王飛每噸50~60元的處置費用。
  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單位浙江金帆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新禾農業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人黃小東、王飛等人違反國家規定,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屬后果特別嚴重。綜合考慮案發后自首、如實供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浙江金帆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7500萬元;判處被告單位衢州市新禾農業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判處被告人杜忠祥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應有期徒刑和罰金。
  危險廢物交無資質人處置受刑罰
  湖州市工業和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系具有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企業,其許可經營項目為湖州市范圍內醫藥廢物、有機溶劑廢物、廢礦物油、感光材料廢物等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2011年~2014年4月,施政(法定代表人)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屬經營管理人員,將該中心收集的危險廢物共計5950余噸交由沒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處置,從中牟利。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被告單位湖州市工業和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施政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屬經營管理人員實施上述行為。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屬后果特別嚴重。綜合考慮本案相關犯罪情節,判決被告單位湖州市工業和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施政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與其所犯行賄罪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污染環境可入罪 四企業涉案人員遭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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