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三部新規自2016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為引人注目,那么,這部新規到底有哪些亮點呢?
亮點一:給法院戴上一副“緊箍咒”
以前打官司,經常遇到提交了保全申請,但是因為法院動作慢了,等到采取保全措施的時候,對方已經把財產轉移了。新規出臺之后,從申請保全到采取保全措施只需要10天,大大降低了時間拖得太長,導致財產被轉移的風險。
律師提示: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供相應擔保。按照新規,法院做出保全裁定是在當事人提供擔保后五日內。所以如果想盡快保全,應當在提交保全申請的同時提供相應擔保,以免因為提供擔保延誤時間,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關聯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亮點二:不用再為湊不夠擔保而發愁
以前申請訴訟保全,都必須提供等額擔保。保全20萬元,就得把存折押上;保全50萬元,就得把房產證押上。新規出臺后,最多只要提供保全數額30%的擔保,就能夠進行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的成本大大降低,再也不用為拿不出擔保的財產犯愁了。
律師提示:這個“30%”的規定,只適用于訴訟保全,如果申請訴前保全的話,還是需要提供等額擔保。另外如果法院認為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還可以要求申請人追加擔保,否則可以解除全部或部分的保全措施。所以,申請保全還是要慎重。
關聯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30%;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30%。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亮點三:金融機構可為訴訟保全提供擔保
目前申請訴訟保全,除了申請人自己想辦法提供擔保財產之外,只有保險公司可以從事這種訴訟保全擔保的業務。新規出臺后,金融機構也可以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訴訟保全提供擔保。也就是說,以后申請訴訟保全,可以直接找銀行擔保了。
律師提示:金融機構提供擔保自然更為穩妥,但國家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決定了其提供擔保的門檻勢必更高,手續也更為繁瑣,建議申請人慎重選擇。
關聯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
亮點四:六種情形保全可不提供擔保
這次新規推出了六種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不提供擔保的情形。這六種情形既關注了弱勢群體和社會公益,又從節省司法資源的角度進行了考慮,可謂是新規的最大亮點。
律師提示:這六種可以不提供擔保的情形均不是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符合這六種情形的案件都不用再提供擔保了。具體的裁量權還掌握在法官手中。
關聯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六)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亮點五:網絡查控實現“一鍵保全”
現在全國各地法院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都在不斷完善,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申請人的財產信息,并直接通過執行插孔網絡與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的對接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已經成為信息化時代法院執行系統的發展趨勢,“一鍵保全”的夢想不再遙遠。
律師提示: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尚在推廣完善中,作為財產保全的申請人,還是應當注意收集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并及時向法院提供,以便更快更有效地實施保全措施。
關聯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并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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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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