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四部門聯合下發《關于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獎勵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中央財政擬安排資金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給予充電設施建設獎勵。
《通知》的獎勵對象是經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批復備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護的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備案但推廣效果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報經四部委備案后比照該通知執行。
《通知》明確規定了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標準,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年度安排充電設施獎勵資金,獎勵金額與各城市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考核結果掛鉤。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準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按《通知》要求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等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不低于2500輛,2014年度不低于5000輛,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輛;其他地區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廣數量不低于1500輛,2014年度不低于3000輛,2015年度不低于5000輛;可獲得獎勵范圍從1000萬元到1.2億元不等。
另外,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且日加氫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的新建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每個站獎勵400萬元;對服務于鈦酸鋰純電動等建設成本較高的快速充電設施,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四部委每年組織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適當上浮獎勵資金,考核結果較差的,相應扣減獎勵資金。獎勵資金由地方政府統籌用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領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等。納入獎勵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符合相應國家和行業標準。
《通知》還要求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將中央財政獎勵資金與地方投入統籌使用,結合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落實辦法;對快速充電等建設成本較高的設施適當加大獎勵力度;鼓勵創新投入方式,采取公私合營(PPP)等建設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據了解,本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3~2015年。2016年以后,財政部等四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等情況,對獎勵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作者: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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