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通報、約談、分析和督導四項制度,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近日聯合下發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通報約談分析和督導制度實施辦法》。
《辦法》指出,煤礦較大以上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通報事故的原因、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工作要求,促使煤礦企業排查隱患,杜絕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同時接受社會監督。另外,約談制度較之以前也有所強化。
按照規定,安監總局、煤礦安監局負責通報全國煤礦重特大事故和典型的較大事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通報所在轄區內發生的較大以上事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事故分級對發生較大以上煤礦事故或連續發生煤礦事故的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實施約談制度。
據悉,安監總局和煤礦安監局約談對象包括:轄區煤礦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30天內發生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省級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轄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事故發生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事故企業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認為需要約談的相關部門和人員。
約談主要內容涉及事故原因及教訓,事故礦井及所在企業采取的整改措施。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下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對策措施等。指導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煤礦企業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堵塞漏洞,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嚴格追究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非法違法行為引發事故的煤礦企業及其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依法從重處罰。
國家安監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表示,為做好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向社會公開事故查處結果和防范措施的落實等情況。同時,將對煤礦重大事故掛牌督辦、并對非法違法較大事故跟蹤督辦,督辦內容包括事故搶險救援和事故查處進展等。
作者: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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