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企業要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實行分級督辦驗收機制,即煤礦主動上報重大事故隱患并按規定停產治理的,由煤礦企業自行掛牌督辦、驗收銷號;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排查出的以及已經查實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分級屬地監管職責,按照“誰監管,誰督辦,誰驗收”的原則進行掛牌督辦、驗收銷號。
通知要求,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排查出重大事故隱患后,要按有關規定,立即責令煤礦停止生產,排除隱患,并及時向隱患治理單位下達相關執法文書。在接到隱患治理單位提交的整改銷號驗收申請10個工作日內,督辦部門要按照規定組織驗收,確認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后,解除督辦,恢復生產。
此外,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的動態監管,并做好重大事故隱患督辦銷號工作的信息管理。(新華社記者 梁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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