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煤炭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煤炭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日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并發布《煤炭行政處罰辦法》。《煤炭行政處罰辦法》自 2024 年 4 月1 日起施行,原煤炭工業部1997 年 5 月 19 日發布的《煤炭行政處罰辦法》(煤炭工業部令第1 號)同時廢止。
《煤炭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煤炭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煤炭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 教育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煤炭行政處罰由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管轄。跨行政區域的違法違規案件行政處罰,由其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管轄。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調查對象為中央企業總部,以及在全國或煤炭行業有重大影響的違法違規案件行政處罰,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管轄。
上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經通知下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和當事人,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直接管轄。 上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下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重大、疑難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煤炭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煤炭行政處罰辦法》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對有兩個以上違反煤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應當分別決定行政處罰,合并執行。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孟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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