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稅收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楊志勇強調,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是財稅體制的重要內容,是財稅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 (以下簡稱 “二十屆三中全會”)日前勝利召開,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 (以下簡稱 《決定》)全文發布。 《決定》共15個部分、60條,分總論、分論、黨的建設三大板塊,共提出300多項重要改革舉措,涉及體制、機制、制度各層面內容。既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一脈相承,又同黨的二十大戰略部署銜接呼應,為我國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明確了目標、導向、路徑、方法。
作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綱領式 “頂層設計”, 《決定》如何春風化雨,如何在復雜的全球百年大變局下凝聚共識、攻堅克難、落至實處、久久為功,中國工業報財經版塊自本期起推出系列報道,同心協力聚焦以高質量發展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主題,以管窺豹,展現改革的復雜性、艱巨性,堅持正確方向,增強前進動力,瞄準2029,奔向2035。
■ 中國工業報 吳 晨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 (以下簡稱 《決定》)。
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唐方裕在中共中央于7月19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決定》共提出300多項重要改革舉措,都是涉及體制、機制、制度層面的內容,其中有的是對過去改革舉措的完善和提升,有的是根據實踐需要和試點探索新提出的改革舉措。”
回顧我國改革開放40多年來的歷史進程,重大經濟體制改革往往離不開財稅體制改革為突破口。面臨當下推動經濟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這一重大歷史任務,在 “深化重點領域改革”中,財稅體制改革或仍要先行,新一輪財稅改革已自二十屆三中全會拉開了帷幕。
問題導向的邏輯起點和改革方向
從 《決定》相關內容看,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體現在結構、關系、效率三個方面。
《決定》主要從健全預算制度、健全稅收制度和完善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三個方面,詳細部署了未來五年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點任務和方向。
蘭州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周平錄對中國工業報表示,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邏輯起點基于問題導向,即針對現有財稅體制存在的問題進行針對性地解決,這些問題主要包括政府間支出責任和財力配置之間的協調性問題、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問題,以及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來源不足的問題等。
“從 《決定》相關內容看,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體現在結構、關系、效率三個方面。首先是進一步優化稅制結構。這些結構性難題包括建立適應新興業態的稅制,完善地方稅體系和直接稅體系,解決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稅負失衡等。其次是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而兩者關系的理順,需要進一步明確中央與地方的財政責任,建立合理的轉移支付制度,以促進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最后是進一步提升預算效率。預算效率來源于推進現代預算制度改革,完善預算編制、分配和監督機制,以確保財政資源的有效利用。”周平錄說。
新一輪財稅改革要達到哪些目標?
中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明明分析認為,短期來看,財稅改革應緩解收入增速下行壓力,讓各級政府在擴大投資內需、促進經濟回升向好時有更多 “可用之財”。
中期來看,體制機制方面的改革應構建現代財稅體系,擺脫土地財政、債務風險等現實壓力,使得財政可持續性與運用質效有較大提升,穩定經濟增長中樞,助力現代化體系建設。
長期來看,新一輪財稅改革要站在國家治理和整體戰略的高度,調動各方積極性、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統一大市場、統籌發展與安全等戰略任務,構建新的財政和稅收制度。
廣開首席產業研究院院長、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論壇理事長連平指出,在我國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背景下,中央謀劃推進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有助于健全和完善中國式現代財政制度,充實地方財力,有效降低地方債務風險,充分調動地方政府促進經濟、社會、民生等各項事業均衡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央地財政關系是改革突破口
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稅收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楊志勇強調,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是財稅體制的重要內容,是財稅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改革財政體制,進一步規范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讓財政體制更加適應中國式現代化制度的要求,是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財政體制對經濟內生動力形成的作用是引導性的。這需要財政體制自身的可持續,接著才是財政體制積極作用的發揮。
開源證券研究所發布的研究報告顯示,2022年,地方政府稅收收入中增值稅與所得稅共占比60%,共享稅收入成為地方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全面“營改增”后,雖提高了地方在增值稅中的分享比例,但增值稅在地方稅收收入中的比重縮減,地方稅收收入從經濟發展中分享的收入規模有所下降,地方政府更加依賴純地方稅種,但我國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收入完全劃歸地方的“純地方稅種”稅基偏弱,占總收入比重不到三成。
《決定》就此提出,“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
在周平錄看來,要完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需要基于地方政府增收的角度,從自主、共享、發展等視角全面考慮。
他建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完善地方稅體系,增強地方稅的稅基,通過逐步擴大地方稅種的征收范圍和稅率,以及合理調整計稅方式和稅率,確保地方政府可以獲得更多收入。
其次,增加地方在現有稅種中的分享比例,提高地方政府在增值稅和所得稅中的分享比例,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
再次,改革轉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減少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建立科學、透明、穩定的轉移支付機制,保障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強化地方財政管理和支出責任,明確中央與地方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責任,提升地方財政管理水平,確保財政資金的有效利用。
最后,通過政策支持和財政激勵,鼓勵地方政府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創新發展,改善地方營商環境,吸引投資,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地方稅收基礎。
上述舉措將有效改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為地方政府提供更穩定、可持續的財政支持。
中國人民大學財稅研究所執行所長呂冰洋接受 《第一財經》采訪時表示,三中全會關于財稅體制提出系統性改革方案,它涵蓋了預算、稅收制度、政府間財政關系、地方債管理這四方面重要內容,信息量非常大。其中,政府間財政關系或者說財政體制改革值得期待,而在財政體制中,健全地方稅系以保障地方財政收入、減少地方財政支出責任、減輕地方財政壓力的改革意圖比較明顯。
呂冰洋進而表示,在健全地方稅系的改革措施中,側重點有三個,分別是推進消費稅征稅環節下移并下劃地方,優化增值稅分享比例,改革和合并地方附加稅,這三方面改革均有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作用。不過 《決定》提出的改革是方向性的,地方稅系建設影響廣泛,具體改革設計仍需要慎重比較各種方案利弊并做出合理選擇。
與時俱進調整和創新稅收制度適應性
這類調整需要適應新業態的特征和需求,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稅基穩定,避免新興行業和傳統行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平等。
近些年,以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以及云計算等為代表的創新技術的不斷出現,加快了實體經濟與數字技術的逐步深層次融合,使融合數字知識和信息為生產要素、以信息技術作為載體、并運用通信技術提升效率的數字經濟蓬勃發展。世界上出現許多新產業及新的商業模式,形成數字經濟條件下的新業態。
《決定》提出,研究同新業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按照國家統計局解釋,新業態指順應多元化、多樣化、個性化的產品或服務需求,依托技術創新和應用,從現有產業和領域中衍生疊加出的新環節、新鏈條、新活動形態。具體表現為:一是以互聯網為依托開展的經營活動;二是商業流程、服務模式或產品形態的創新;三是提供更加靈活快捷的個性化服務。
新業態經濟及新業態企業近幾年發展迅速,國家統計局發布數據顯示,2022年,以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為核心的 “三新”經濟增加值為210084億元,比上年增長6.5%。“三新”經濟增加值相當于GDP的比重為17.36%。新業態經濟及新業態企業對經濟發展及增長貢獻巨大。
吉林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邵學峰教授團隊研究指出,政府的財稅政策從激勵作用、信號作用以及激勵性規制三個方面對新業態企業培育均能產生正向影響。
激勵作用主要體現在政府補貼和稅收優惠的經濟效益上,相當于新業態企業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信號作用主要是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新業態企業,以及政府購買引導社會提高新產品的市場滲透等方面,降低新業態企業的營銷成本。激勵性規制作用主要體現在產權保護、定價自由和價格補償等方面,對新業態企業的培育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
建立同新業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周平錄認為,主要是在新經濟形態和商業模式不斷涌現的背景下,稅收制度的適應性調整與創新。這類調整需要適應新業態的特征和需求,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稅基穩定,避免新興行業和傳統行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平等。“比如說,稅收制度需要適應創新科技,調整知識產權收入稅收政策,鼓勵企業研發創新,并為高科技企業提供稅收優惠,支持新技術和新產品的推廣。另外一個例子是靈活就業,需要為自由職業者和短期合同工提供專門的稅收政策。此外,為了適應綠色經濟,需要通過征收環保稅和碳稅,促進企業采用環保生產方式,減少碳足跡。”周平錄舉例并總結稱, “總之,通過這些創新和調整措施,稅收政策能夠確保公平性、效率性和適應性,從而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
延伸 閱讀
我國財稅體制變革中的關鍵點
分稅制:
1994年1月1日, 《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正式施行,分稅制改革由此登上歷史舞臺。
分稅制改革的現實需求是破解中央財政困境: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改革開放與承包責任制的不斷推進,“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包干制,強化了地方經濟發展與財政收入的聯系,對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與此同時,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卻持續下降,這導致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較弱,無法適應中央政府加強市場資源配置弊端應對能力的需求。
由此,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確定中央財政在財政收入分配中主導地位的 “分稅制”改革正式推出。
具體而言,涉及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且大宗、穩定、稅源充沛的稅種收入,如關稅、中央企業所得稅、消費稅等,劃為了中央收入;地方企業上交利潤、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劃歸地方收入。
分稅制改革實施后,伴隨中央財力的不斷充實,國家應對宏觀經濟波動、抗擊突發自然災害、促進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的宏觀調控作用十分突出。與此同時,中央還通過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縮小區域、城鄉發展不平衡。
分稅制改革明確,將中央通過調整收入分享辦法集中的地方收入存量部分返還地方,由地方財政自主安排使用;1995年起,我國正式實施過渡期轉移支付,此后經過不斷調整完善,目前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三大類。
所得稅分享:
2002年起,國務院實行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主要內容有二:
一是存量企業由地稅部門征管,增量企業由國稅部門征管;二是對所得稅收入 (鐵路運輸、郵政、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所得稅收入除外)以2001年為基期,基數內部分由中央返還地方,超過基數部分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以來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對完不成基數的,中央將調減基數并相應扣減地方分享收入。
所得稅分享改革的背景是,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稅收入的做法,強化了地方政府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干預以及企業對地方政府的行政依附,加劇了地區間的惡性競爭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對正常的經濟秩序產生沖擊,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和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
營改增:
“營改增”即營業稅改增值稅,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營改增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降低企業稅負。
營改增在全國的推開,關鍵節點大致如下: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在此基礎上,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底,營改增試點擴大至10省市;
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推廣到全國,且將廣播影視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改增試點,交通運輸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
2016年3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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