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最初在河北省開展,后擴圍至10個省份,此次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改革。
《辦法》明確: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此次改革將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提及要“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而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則是第一項落地的改革。
財政部在答記者問中明確,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實現平穩轉換。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在保持稅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平穩轉換。二是強化分類調控。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從高確定稅額,通過設置差別稅額,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三是體現地區差異。充分考慮不同地區水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合理設置不同地區最低平均稅額水平,授權地方按規定確定本地區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四是調動地方積極性。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通過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更好發揮地方積極性。
《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納稅人和計稅依據。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二)稅額標準。水資源稅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三)稅收優惠。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征水資源稅。
(四)收入歸屬。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后,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五)稅收征管。健全稅務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征稅機制,強化對納稅人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監管,規范和加強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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