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突出法治的保障作用,其中規定,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范圍;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
草案二審稿增加相關規定,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其中明確,有關行業協會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據知,2024年12月,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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