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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潘復生:試行“科技創新沙盒” 助力突破重大技術瓶頸

作者: 曹雅麗 來源:中國工業新聞網 發表時間:2025-03-0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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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業報記者  曹雅麗

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2024年中國科技論文統計報告》顯示,我國各學科最具影響力期刊論文數量、高水平國際期刊論文數量及被引用次數繼續保持世界第1位。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披露,截至2024年底,我國國內發明專利有效量達到475.6萬件,成為世界上首個突破400萬件的國家。其中,被認為高價值的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197.8萬件,同比增長18.8%;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明專利有效量達到134.9萬件,同比增長15.7%。

“但我國科技論文數和專利數均處于世界第一位的優勢在產業競爭力上沒有充分體現,大量產業技術瓶頸并沒有有效解決。”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重慶市科協主席、重慶大學教授潘復生告訴記者。

分析其中原因,潘復生認為,我國論文與專利的質量參差不齊,科研評價體系偏重量化指標,導致科研人員追求短期成果,忽視了長期性和原創性研究;基礎研究薄弱,基礎研究投入不足;原創性成果缺乏;產學研脫節,科研成果轉化率低;企業研發能力不足。

潘復生認為,創造寬松的科技創新制度環境亟待加大力度,推進突破性科技管理制度創新迫在眉睫。

“新質生產力的提出是生產力理論的重大創新,是科技創新為核心的生產力體現的重大突破。要真正實現快速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快現代產業體系的建立,必須破除科技創新中制度性限制。”潘復生說。

他認為,科技創新具有典型的不確定性特征,用常規行政方法管科技或用工程管理方法管理科技對發展新質生產力極為不利。我國科技領域依然存在著制度過多、過雜、過僵化的問題,嚴重制約了創新活力和創新發展。科研人員在項目申報、經費使用、項目檢查、成果轉化等方面面臨多重制度束縛和監管,大量精力耗費在應對制度要求上,難以專注于創新活動。

“這種制度困境不僅降低了創新效率,還挫傷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新活力。進一步改革科技管理制度,破除創新障礙,已成為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迫切任務。”潘復生表示。

潘復生介紹,沙盒(Sandbox),原屬于計算機領域概念。這種模式,一方面保證了測試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安全性;另一方面,因為有預設的安全隔離措施,不會對系統外的數據運行造成影響。2016年5月,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將沙盒概念引入金融監管,監管沙盒(RegulatorySandbox)機制由此誕生。

“監管沙盒的模式是政府給予實驗區內的金融創新企業特許經營權,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放松對參與實驗的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監管,使其不受現有法律的約束,以激發金融市場的創新活力,達到創新與監管的動態平衡。”潘復生指出。

目前,全球范圍內已有英國、新加坡、澳大利亞、泰國、馬來西亞、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的監管當局推出了監管沙盒制度,各國都致力于通過國際合作打造本國的良好的金融科技的生態系統,促進金融科技創新,在科技金融結合上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明確提出設立監管沙盒試點。2019年,央行發布《關于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正式確立監管沙盒制度。2020年,銀保監會印發《關于促進金融科技在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探索建立保險監管沙盒。目前,各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相繼成立了監管沙盒,形成了較為完備監管沙盒體系。截至2023年,全國已有超過30個監管沙盒,涵蓋了金融科技創新的大多數領域,已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

“科技創新沙盒是全方位的制度突破,可以實現人才鏈、創新鏈和產業鏈整體活力的提升和聯動。”潘復生說,由于目前的監管沙盒主要針對金融領域,沒有針對創新鏈的全鏈條,對科技創新的全方位推進效果不夠明顯。如果能夠在若干單位或區域對創新鏈、人才鏈、資金鏈和產業鏈建立“科技創新監管沙盒”,有可能在科技創新環境和制度上實現新突破,對解決我國論文專利數量增加和產業競爭力提升不相稱的問題有重要意義。

對此,潘復生表示,“科技創新沙盒”是“監管沙盒”的拓展,有望成為科技管理制度改革、提升我國創新活力、加速重大技術瓶頸的試驗田和突破口。實現全鏈條制度突破的“科技創新監管沙盒”的建立和推廣有望可為新質生產力加速發展和創新活力大幅度提升提供新途徑。

為此,他建議,由科技部牽頭,聯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對“科技創新監管沙盒”開展戰略研究,制定“科技創新監管沙盒”管理辦法,成立相關的監管機構。

潘復生提出,選擇若干主體或有限區域開展“科技創新監管沙盒”試點,給試點單位和限定的有限區域充分授權,并實現技術研發主體、市場主體和監管主體同時參與互動。前期可以先試行“混合沙盒”,在部分政策和制度上突破現有法規和制度的限制,例如創新自由度、人事權、國際合作、成果處置權和受益權、考核制度、檢查制度等。試點可以是單一主體,也可以是多重主體。

“建立準入限制和退出機制。監管機構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和控制沙盒建設者和參與者帶來的風險。這些措施可能包括:準入限制、運營限制、技術限制、金融限制、退出機制等。”潘復生建議。

作者:曹雅麗

編輯:龔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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