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業報記者 余娜
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陽光電源董事長曹仁賢提交了“關于與周邊國家構建碳市場跨地區鏈接,推進碳市場國際化”的建議。
曹仁賢認為,全國碳市場自啟動以來,總體運行平穩,市場運行和整體表現優于國際主要碳市場建設初期,對全球碳價水平和碳交易機制成效具有重要影響力,相關建設和運行情況受到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然而,我國目前尚未與其他國家簽訂碳市場合作的相關協議。
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挑戰,助力我國國家自主貢獻(NDC)目標實現,增強我國碳市場的國際影響力,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曹仁賢提出了三點建議。
第一,開展多層次碳市場區域合作,與周邊國家碳市場實現跨地區鏈接。
建議借鑒國際成功經驗,推動與周邊國家碳市場的鏈接,推進區域碳市場互聯互通。通過與周邊國家合作,建立區域碳市場,制定統一的交易規則和監管框架,同時保留各國碳市場的自主性。通過區域互聯互通,可擴大我國碳市場的影響力,并為區域內企業提供更多碳信用品種選擇。
建議與周邊國家合作開展聯合碳減排項目,如將我國先進的低碳技術和成熟的碳減排解決方案應用于其他國家的減排項目,幫助當地企業提升能效、降低碳排。這些項目產生的碳信用可用于雙邊交易,既幫助周邊國家實現減排目標,也為我國低碳企業出海創造新的市場機會。
第二,與周邊國家建立碳交易市場合作與交流機制,推動區域碳市場能力建設。
一些周邊國家在碳市場建設方面仍處于起步階段,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和技術能力,建議我國通過技術交流和經驗分享,幫助這些國家建立自己的碳交易體系。
建議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和技術交流活動,幫助周邊國家提升碳交易水平。與周邊國家共同建立區域碳市場合作平臺,促進區域碳市場的長期發展。該平臺可包括政策對話、經驗分享、減排方法學開發等功能,為區域碳市場的發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通過這一平臺,各國可協調市場鏈接,解決跨境交易中的技術和管理問題,推動區域碳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三,基于巴黎協定第6.2條和第6.4條,推進碳市場國際化。
建議推動我國碳市場的國際化。基于巴黎協定第6.4條國際碳市場機制,加快我國自愿減排機制與全球市場深度融合與接軌,積極參與國際碳信用開發與交易,提升國內碳信用產品的國際認可度;建立以“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的合作機制,探索“碳信用+綠色金融”“技術轉移+碳信用”等國際新型合作模式,吸引更多的國際資金和技術支持。
建議基于巴黎協定第6.2條,與周邊國家簽訂雙邊或多邊碳市場合作的相關協議,明確碳信用交易的技術標準、核算規則和監管機制,推進國際可轉讓減排成果(ITMOs)的交易。
碳市場外,曹仁賢還建議,積極推進電力期貨市場建設。
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底,我國以風電、太陽能發電為主的新能源發電裝機規模達到14.5億千瓦,首次超過火電裝機規模。新能源大規模并網與入市交易不僅對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也加劇了電力現貨價格波動,對相關企業尤其是新能源發電企業的風險管理能力形成巨大挑戰。不僅如此,當前市場機制還存在成本傳導不充分、跨區交易壁壘、綠色價值體現不足等問題。
為有效緩解電力現貨價格波動帶來的新能源投資收益風險,推動電力要素暢通流動,曹仁賢建議,推進電力期貨市場建設,完善全國電力統一大市場。
他建議,結合我國國情推進電力期貨市場建設,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價格發現、風險管理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在我國西北可再生能源富集區或長三角、珠三角經濟發達區域成立電力期貨交易所,或在現有期貨交易所研究、增加電力期貨品種,進行試點交易,積累經驗,待時機成熟后再擴大交易范圍。建立起覆蓋不同區域、不同負荷特性、不同交割周期的多種類期貨合約,逐步擴大市場參與者范圍,提升市場活躍度。同時,加強電力期貨市場與現貨、中長期市場的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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