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主持召開改革退市制度工作專家學者座談會,聽取對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見和建議。與會專家透露,新退市制度很快就將出臺,包括自主退市、強制退市、簡化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將是本次退市改革中的亮點。未來的退市制度,將是一個市場化、多元化的制度。
一項統計顯示,包括強制和自主兩種退市方式,滬深交易所累計退市公司不超過百家(有說78家),不到目前A股所有上市公司總數的5%。尤以2007~2012年間最為典型,A股市場上竟沒有一家公司退市,這顯然很不正常。同時,由于我國新股發行采取的是核準制,滿足發行條件的企業多需要通過漫長的監管審查之后才能上市發行股票。如此一來,不少劣質上市公司因有重組預期和“殼價值”而被高估并炒作。相比之下,上市公司退市在歐美、日本、香港等國家和地區是一種常態,甚至自主退市正逐漸成為最主要的退市方式。數據顯示,2009年紐約交易所、東京交易所、德國交易所和倫敦交易所各有94家、23家、6家和73家新公司上市,而同年退出市場的公司數量則分別達到212家、78家、61家和385家。以美股為例,其退市率遠遠高于A股市場。
公開數據顯示,1995~2012年間,紐約證券交易所共有3000家左右的公司實現退市,而納斯達克市場共有8000多家公司完成了退市。其中,2003~2007年,紐約證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近一半是自主退市;納斯達克年均退市率8%,自主退市約占三分之二強。研究表明,高比例的退市率不但保障了資本市場的“新陳代謝”功能,還給證券市場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
作為股市新陳代謝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新股發行體制市場化的改革相適應,上市公司退市也應多元化、市場化、法制化和常態化。首先,上市公司退市是法定義務。1993年版《公司法》、1998年版《證券法》即對上市公司的退市標準做了原則性規定。當前,規范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依據有《證券法》以及《關于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關于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其中,上市公司有《證券法》第5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即,強制退市),有《證券法》第60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即,暫停交易或“停牌”)。同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以及“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而在限期內又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即,強制退市)。
其次,資本市場,有進有退,方能激起“一池活水”。日前,深交所發布公告稱,*ST超日因2011年、2012年、2013年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根據相關規定,深交所決定該公司股票自5月28日起暫停上市,同時,其發行的“11超日債”自5月30日起終止上市。一位投資者在得知*ST超日暫停上市的消息后說:“當時看光伏市場環境不好,我就清倉了,幸虧當時及時割肉,要不然就虧大了。”這是今年繼*ST長油被上交所終止上市(強制退市)以來,引發市場強烈關注的第二個擬退市的案例。終止上市作為一項退出機制,是資本市場市場化運作的一項基礎性制度,直接決定著我國上市公司的數量和質量,也只有建立起市場化、多元化、常態化的退市機制,才能實現我國證券市場健康可持續的發展,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才能得到充分保護。
最后,多元化退市機制應避免人為性、行政性干預。“政府干預是上市公司退市路上的阻礙之一。”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指出,在多家上市公司身上上演著“二一二”游戲,即連續兩年虧損后,公司簡稱前被加“*ST”(即,特別處理,是退市風險警示的一種),然后地方政府在第三年緊急補貼,公司扭虧為盈后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接著再連續兩年虧損,隨后政府干預又來一輪扭虧為盈。所以,建立多元化的退市機制,要通過機制(法律)管住“政府的手”,“剪斷”地方政府向上市公司輸血的“臍帶”。與ST上市公司處心積慮當“老賴”相比,地方政府“人為性”的不當干預會“架空”退市制度。
作者: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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